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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—96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
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施行日期:1997年2月1日


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、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》的通知


建标[1996]475号


 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[1986]2630号和建设部(90)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,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《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和《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》,已经有关部门会审。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8—96和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》50259—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J232—中第十三篇“配线工程篇”和第十四篇“电气照明装置篇”同时废止。
 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,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,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

1 总 则
 1.0.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,促进技术进步,确保安全运行,制订本规范。
 1.0.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、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。
 1.0.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。当修改设计时,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,方可进行。
 1.0.4采用的设备、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;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,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。
 1.0.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,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:
 1.0.5.1技术文件应齐全。
 1.0.5.2型号、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。
 1.0.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,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。
 1.0.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,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:
 1.0.7.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、脚手架应拆除;
 1.0.7.2顶棚、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,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。
 1.0.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,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,应修补完整。
 1.0.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,应采用预埋吊钩、螺栓、螺钉、膨胀螺栓、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;严禁使用木楔。当设计无规定时,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。
 1.0.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,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.4M时,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,或采取保护措施。

 1.0.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,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。
 1.0.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,电气接触应良好;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、开关、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,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。
 1.0.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,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。
2 灯具
 2.0.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,并应无机械损伤、变形、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。
 2.0.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,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.0.2的规定。
 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  表2.0.2
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 线芯最小截面(mm2)
铜芯软线 铜线 铝线
灯头线 民用建筑室内 0.4 0.5 2.5
工业建筑室内 0.5 0.8 2.5
室外 1.0 1.0 2.5
移动用电
设备的导线 生活用 0.4 - -
生产用 1.0 - -
 2.0.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;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,应采取隔热、散热措施
 2.0.4在变电所内,高压、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,不应安装灯具。
 2.0.5室外安装的灯具,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;当在墙上安装时,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.5m
 2.0.6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:
 2.0.6.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,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。
 2.0.6.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。
 2.0.6.3对带开关的灯头,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。
 2.0.7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,灯泡不应紧贴灯罩;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,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
 2.0.8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 2.0.8.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,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;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.5mm。
 2.0.8.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,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。
 2.0.8.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;两端芯线应搪锡。
 2.0.8.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,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。
 2.0.8.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,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。
 2.0.8.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。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;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,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。

 2.0.9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,应有明显的标志。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。
 2.0.10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。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,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。
 2.0.11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 2.0.11.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,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。
 2.0.11.2外壳、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,均应接地或接零。
 2.0.12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,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;在移动构架活动时,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。
 2.0.13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,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;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,应增设吊链。
 2.0.14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,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。
 2.0.15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 2.0.15.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,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,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。
 2.0.15.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。
 2.0.15.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,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 2.0.16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 2.0.16.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,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,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,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。
 2.0.16.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,其偏差不应大于5mm。
 2.0.16.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,灯管排列应整齐,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。
 2.0.17固定花灯的吊钩,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、钩的直径,且不得小于6mm。对大型花灯、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,应按灯具重量的1.25倍做过载试验。
 2.0.18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,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。
 2.0.19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 1.0.19.1灯管应完好,无破裂。
 2.0.19.2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,且必须牢固可靠。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制成。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、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。
 2.0.19.3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。
 2.0.19.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,且方便检修,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,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。明装时,其高度不宜小于3m;当小于3m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;在室外安装时,应采取防水措施。
 2.0.19.5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,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。
 2.0.19.6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、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。
 2.0.20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 2.0.20.1固定灯座螺检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,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。
 2.0.20.2在混凝土结构中,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。
 2.0.20.3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。
 2.0.21手术台无影灯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:
 2.0.21.1灯泡应间隔地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。
 2.0.21.2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。
3  插座、开关、吊扇、壁扇
 3.1插座
 3.1.1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,当设计无规定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 3.1.1.1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.3m托儿所、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.8m;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。
 3.1.1.2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.3m;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.15m;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;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。
 3.1.1.3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。
 3.1.2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:
 3.1.2.1单相两孔插座,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,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;单相三孔插座,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,左孔与零线相接。
 3.1.2.2单相三孔、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。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。
 3.1.2.3当交流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,应有明显的区别,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、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;其配套的插头,应按交流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。
 3.1.2.4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,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。
 3.1.3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;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,且盖板应端正,并紧贴墙面。
 3.1.4在潮湿场所,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。
 3.2开关
 3.2.1安装在同一建筑物、构筑物内的开关,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,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,且操作灵活、接触可靠。
 3.2.2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,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.15~0.2m;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.3m;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~3m,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。
 3.2.3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一致,高度差不应大于1mm;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高度差不应大于5mm;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。
 3.2.4相线应经开关控制;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。
 3.2.5暗装的开关应采用专用盒;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,且盖板应端正,并紧贴墙面。
 3.3吊扇
 3.3.1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,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悬挂销钉的直径,且不得小于8mm。
 3.3.2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振橡胶垫;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、可靠。
 3.3.3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.5m。
 3.3.4吊扇组装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 3.3.4.1严禁改变扇叶角度。
 3.3.4.2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设防松装置。
 3.3.4.3吊杆之间、吊杆与电机之间的螺纹连接,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mm,且应装设防松装置
 3.3.5吊扇应接线正确,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。
 3.4壁扇

 3.4.1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;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,且直径不应小于8mm。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。
 3.4.2壁扇的安装,其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.8m,且底座平面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2mm。
 3.4.3壁扇防护罩应扣紧,固定可靠,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。
 4 照明配电箱(板)
 4.0.1照明配电箱(板)内的交流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,应具有明显的标志。
 4.0.2照明配电箱(板)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;在干燥无尘的场所,采用的木制配电箱(板)应经阻燃处理。
4 .0.3导线引出面板时,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,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。
 4.0.4照明配电箱(板)应安装牢固,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;暗装时,照明配电箱(板)四周应无空隙,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,箱体与建筑物、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。
 4.0.5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.5m;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.8m。
 4.0.6照明配电箱(板)内,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(PE线)汇流排,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,不得绞接,并应有编号。
 4.0.7照明配电箱(板)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,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,负荷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。
 4.0.8照明配电箱(板)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。
5 工程交接验收
 5.0.1工程交接验收时,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:
 5.0.1.1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、开关、插座及照明配电箱(板),其中心轴线、垂直偏差、距地面高度。
 5.0.1.2暗装开关、插座的面板,盒(箱)周边的间隙,交流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的安装
 5.0.1.3大型灯具的固定,吊扇、壁扇的防松、防振措施。
 5.0.1.4照明配电箱(板)的安装和回路编号。
 5.0.1.5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。
 5.0.1.6接地或接零。
 5.0.2工程交接验收时,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:
 5.0.2.1竣工图。
 5.0.2.2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。
 5.0.2.3产品的说明书、合格证等技术文件。
 5.0.2.4安装技术记录。
 5.0.2.5试验记录。包括灯具程序控制记录和大型、重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记录。

  附加说明
   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
   主编单位: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
   参加单位: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
   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

  杭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
   主要起草人:钱大治、沈云璋、胡佐臣、程学丽、徐达玲、梁之任、马长瀛

  规范用词说明
一、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,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:
   (1)表示很严格,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:
   正面词采用“必须”;
   反面词采用“严禁”。
   (2)表示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:
   正面词采用“应”;
   反面词采用“不应”或“不得”;
   (3)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:
   正面词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
   反面词采用“不宜”。
二、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、规范执行时,写法为“应符合……的规定”或“应按……执行”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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